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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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行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401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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