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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713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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