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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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587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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