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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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5日|分类:合同审查 |751人看过

    合同法对供电人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要违反合同,就应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精神和合同法总则违约责任一章的一般规定是一致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仅以其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为要件。电力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只要供电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并造成用电人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供电人就其违约行为赔偿给用电人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供电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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