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人应当正确地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供电营业规则》对供电质量标准作了规定:(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正负0.2赫兹;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正负0.5赫兹。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正负1赫兹。(2)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正负7%;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正7%、负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正负10%。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规定标准时,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上述供电质量标准是衡量供电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指标,供电人只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供电,才能保证供电的安全,维护用电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安全供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供电的规章制度供应电力,电压要稳定,频率要达到标准,输电线路要安全畅通等。
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外,供电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供电。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合意,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本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供用电合同中,按照约定供电,具体是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