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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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中入户的非法性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999人看过

入户的非法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解读,入户的非法性是指以侵财为目的入户,比如抢劫、抢夺、诈骗等。预谋其他犯罪入户的,入户后另起犯意的,同意实施数罪并罚。对于入户后未实施预谋的犯罪,不管之前是否侵财目的入户,实施盗窃的一律按照入户盗窃认定。该规定虽然有打擦边球的迹象,在实务中,本人也是同意这么处理的。

“入户”以行为人身体的全部进入户内为前提。对于该规定也不可机械的理解,该规定一般指进入户内有明显障碍或者风险的情况下,采用其他方式窃得户内财物。但实践中若行为人已经破门或者能溜门入室的情况下,由于财物就在屋内离门不远的地方,行为人部分身体进入拿取的,也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户”的界定。合租房间整体,对于外来侵入者,不管外来侵入者在整体房间何处盗窃都应当认定为入户。但对于合租房间内的住户之间的盗窃而言,应当视情节区别对待。对于关系密切者,比如同事、好友合租的,关系融洽,互相串门,只是晚上睡觉的时候各自关门的,由于他们之间类似于家庭成员的关系,到各自房间实施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室盗窃而非入户盗窃。而没有这种基础关系的合租房,比如有些地方统一出租的类似胶囊公寓,也有共同的大门以及共同的卫生间和厨房,但各自之间缺乏信赖,出门必锁睡觉房门,这种合租者之间在非共用区域的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对于农村封闭院落的隔离性如何符合“户”的标准,实践中应当视院落隔离性程度而定。封闭的院落或者警示他人进入不能一概认为达到了“户”的隔离性标准。比如院落较矮,成人可以看到院落内情况并且轻松进入的,就不能认为该院落符合“户”的标准。如果院落较高,也无法看见院落内情况,并且无法轻松进入的,可以认为符合“户”的标准。因为前者隔离性较差,发生侵财时候也能容易得到其他人的救助。

意见规定,对“户”的认识,以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标准。长期以来实务中有认为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只要客观上是“户”就可以。对此,本人认为也应当主客观相一致,只是我们平常办理案件过程中,绝大多数案件并不用考虑该证明条件,因为绝大部分入户盗窃案件,盗窃的都是住宅外观,或者进入后发现有生活起居的用品,比如床、被褥等,所以从客观上就可以推定嫌疑人对“户”有进入前的大概认识和进入后的进一步确认认识,导致办案中认为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有认识,这是错误的。比如,盗窃商住两用的地方,按摩店一条街,行为人晚上进入后仍然发现跟白天营业期间一样的情况,丝毫看不出住人的迹象,但客观上每天晚上有工作人员睡在按摩床上,盗窃那天晚上刚好外出没有来睡,被褥等都藏在柜子里。行为人不管是在进入前还是进入后,都无法推定的概况认识到是商住两用的情况存在,对此不应该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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