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盗窃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中,认为扒窃的财物采取的是贴身说。对何为贴身财物,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接触身体的财物、包等为当然的贴身财物,但对身边触手可及的财物是否能认定为贴身财物有不同的理解,甚至有些案例中,被害人将包放置在自己座位的身后靠着,但随着身体的前后移动,有时候接触到身体有时候没有接触到身体,犯罪嫌疑人偷的时候,被害人和包的状态到底是哪种状态,是否需要区分。对此应反对机械性理解,在最高法的解读中也讲到由于窃取贴身财物的时候,容易被被害人发觉,发觉后既而会产生其他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所以危害性比较大,鉴此对这种行为列入扒窃而打击。按照这样理解,意见规定对触手可及不用其他媒介就能控制的财物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认定为扒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