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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既遂未遂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636人看过

关于盗窃既未遂

1、盗窃犯罪一般以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且已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既遂标准。仅使所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而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2、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和控制财物要根据盗窃的具体方式、对象、场所等情形分别认定。比如,进入室内或户内实施盗窃的,一般应以窃得财物并离开房屋为既遂。在超市中盗窃的,一般应以将财物带离收银台或超市设置的防盗报警器所在位置为既遂。在工矿企业盗窃的,要根据被盗物品种类分别认定既遂标准;若是盗窃可随身隐蔽的小件物品的,以将物品带离存放地点为既遂;若是盗窃大件物品的,要看工矿企业是否设置门卫,未设置门卫的,一般以将大件物品带离存放点为既遂,设置了门卫的,一般应以将大件物品带离门卫看守范围为既遂。盗窃车辆的,若车辆存放处无人看管,一般应以将车辆驶离停放地点为既遂;若车辆存放处有人看管的,一般应以将车辆驶离看管人看管范围为既遂。

3、视频监控下盗窃行为的既未遂认定。若盗窃行为进行当时被财物所有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行为人被当场抓获并追回赃物的,视频监控可视为财物所有人对被盗财物控制权的延伸,被盗财物仍处于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该盗窃行为可认定为未遂;若是其他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行为并抓获行为人,且行为人已经窃得财物的,则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若盗窃现场虽然属于监控范围,但无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行为,只是在事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寻找作案线索时发现盗窃行为的,此时盗窃行为已实施终了,应认定为既遂。

4、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不仅指以客观上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也包括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数额巨大但客观上并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我省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掌握: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未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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