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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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扒窃的认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580人看过

关于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1、公共场所是指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社会活动需求的场所,比如公园、商场、电影院、网吧等。在特定时间内为举办某项社会活动而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场所,在社会活动举办期间可以视为公共场所。比如学校举办面向公众的书画展览,展览期间的展览区域可视为公共场所。

2、随身携带包括两种情形:

1)财物与所有人(或占有人,下同)身体有直接接触,呈现贴身保管状态,比如将钱包放置于衣服口袋内或将背包背在身上。

2)财物放置在所有人身边能够紧密控制的位置,所有人无须移动身体或使用媒介就可以随时对财物进行支配,比如将电脑、手机、背包放置于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地方。

3、扒窃少量财物,但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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