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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586人看过

关于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器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或者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携带凶器盗窃”,要求行为人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时须将携带的凶器置于现实的支配范围之内,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为实施盗窃而携带了凶器,但将凶器放在车上或其他地方而未置于可直接支配范围内的,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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