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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隐瞒生育状况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58人看过

隐瞒生育状况是否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行为,需结合具体情形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劳动者的生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行政管理岗位,劳动者是否生育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生育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何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

退一步讲,即使隐瞒生育状况属于欺诈,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但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生育而作出就业歧视行为。因此,是否构成欺诈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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