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津南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
涉校车危险驾驶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门某系天津市津南区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负责人,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业务,并负责每日驾驶鲁V牌照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将居住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某社区的李某等14名小学生,送至津南区八里台镇某小学。 2021年6月8日7时许 被告人门某再次驾驶上述车辆 拉载上述14名小学生 行驶至津南区八里台镇某小学附近时 被民警查获归案 经核查 上述车辆核载人数为7人 实际乘载人数为15人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门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综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前 校外学生托管机构呈增多趋势 部分机构 为吸引更多学生、招揽更多客源 提供校车接送服务 却无视车辆额定乘员数量或者规定时速 任意超员、超速 有的甚至发生了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 温馨提示 校车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跟无数家庭息息相关,在此提醒各位家长:青少年正值花蕾般的年纪,也是最脆弱最需要呵护的阶段,为了孩子的生命安全,千万不要选择租用黑校车或不合格的校车,一定不要让孩子乘坐超员车。 同时,学校的管理人、从事校车业务的驾驶人,必须依法办理校车许可及驾驶资质手续,尽到管理责任,不能利欲熏心抱着侥幸心理开黑校车、超员车,否则,害人害己! 生命重于泰山 校车安全 警钟长鸣 来源:津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