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汽车,全称是平行贸易进口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通常以海运的方式航运到国内的港口,然后以进口的身份售卖给消费者,这种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
天津港是我国平行进口汽车最大的集散中心,进口规模占全国七成以上,在全国的平行进口汽车经营者和消费者中享有一定声誉。
平行进口汽车在中高端车型上 相对于中规车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 因此受到部分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 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受国际形势 国家政策影响较大 进口和通关流程较长 价格波动频繁 难免会引发纠纷 其中又属定金纠纷最为普遍 签订了购车协议 交纳了定金 一方反悔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守约方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20款途乐XE汽车两辆,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刘某支付定金20000元,尾款930000元,刘某不能晚于约定的交付时间支付车款等。 后刘某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定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未向刘某交付车辆,庭审中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未能交车的原因是上家涨价,因此价格需要涨到每辆车520000元,否则不能交车。 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 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返还定金40000元及赔偿损失等 法院认为 原告已经依约支付定金,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生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被告已然明确表示不履行交付义务,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至于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双方约定了 在被告方违约时 被告应承担定金责任 且被告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在全部过错 故原告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后 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 至于原告主张其他损失 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大贸汽车销售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4万元。 在这则案例中,法院用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 “定金罚则” 对于守约方维权能起到大作用 无论是销售者还是消费者 在订立合同时 都要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审查是否在协议中 较为明确地约定了“定金罚则” 要注意“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却可能大相径庭,法院审查的重点是是否有“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类似表述,签订合同时可要擦亮双眼了。 在平行进口汽车纠纷中 交易双方遇价格变动 应当以履约守信为先 或与对方平等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法律鼓励诚信交易、规范经营 单方涨价、恶意违约的 不诚信行为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天津自贸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