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日渐完善,法律越来越深入“寻常百姓家”,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再淡薄,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在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思维模式下,老人的财产往往“传儿不传女”。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传统观念和思维逐渐被颠覆,在法治思维的熏陶下,老人的财产开始“传儿也传女”(由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财产),甚至“传女不传儿”(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等情况)。
因此,“立遗嘱”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一方面是既避免了立遗嘱人百年后子女等因争夺财产发生纠纷甚至反目成仇的可能,另一方面是能够将生前留有的财产“传”给心仪的继承人,可谓两全其美。 但毕竟法无完法、人无完人,当特定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取得了立遗嘱人生前留有的财产时,这些财产一定能被该特定继承人独自享有,进而处分么? 德敬律师告诉您:不一定!真的不一定! 原因在于,遗嘱形式众多,当立遗嘱人实施了下列 法律行为时,该遗嘱可能瞬间失去价值: Part.1 遗嘱人去世前变更了遗嘱的 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在其死亡后才发生继承效力的行为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故在遗嘱人并未死亡的情况下,该遗嘱并未生效,遗嘱人有权对该遗嘱予以变更或撤销。 例如,立遗嘱人故意损毁、涂销遗嘱的,视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须具备形式要件方有效,当立遗嘱人故意销毁、涂销或在遗嘱上有废弃的记载的,应当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原遗嘱。 但遗嘱若是由第三人恶意毁损的,或立遗嘱人过失销毁、损坏遗嘱的,不能视为遗嘱人撤销遗嘱。 Part.2 立遗嘱人行为和遗嘱内容不一致的 例如,立遗嘱人生前留有一份遗嘱,但随后又将遗嘱中涉及的不动产房屋卖给第三人或继承人之一,并在继承开始前以合理价格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付款人的。 该情况下,由于立遗嘱人所实施的后续行为与遗嘱内容不一致,视为被继承人撤销该遗嘱,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Part.3 立遗嘱人再立新遗嘱的 例如,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变更或撤销原来的遗嘱。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民法典》实施并生效后, 当存在不同形式且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 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