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导读
随着互联网平台用工这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企业以平台用工为由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况愈演愈烈。企业运用信息差借助网络平台用工的方式通过劳动者提供劳动给用人单位创造经济价值,但又不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之责任,进而规避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之义务,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让本就法律模糊的劳动者们陷入了一个又一个用工陷阱。本期德案精选,李律师为大家带来了一个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成功的经典案件,该案也是法院报刊载的2021年45个经典案例之一,建议大家收藏哦!
02
案情简介
本案案号:(2020)渝0103民初4662号,(2020)渝05民终8308号
2019年,做物流司机的邓某在拉货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去世。事后,邓某工作的物流公司不认可,与邓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邓某的亲属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赔偿与该公司进行诉讼。该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二审法院终以“平台用工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用工过程进行实质性分析,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则应将平台从业者与平台纳入劳动关系管理”为由确认了邓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经过:
案中,邓某通过在被告处获取验证码下载“服务商司机APP”,然后通过该APP接受案外人小蚁公司发布的配送任务接收订单,接到订单后,邓某驾驶自有车辆到重庆沙坪坝仓库装载货物后配送至指定地点,并将配送单据返还给仓库,被告再按月向邓某支付配送费用。
03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服务商司机APP”是由小蚁公司运营和管理,提供配送订单整体跟踪系统支持的手机APP技术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配送订单与司机接单匹配、配送路径跟踪、实时记录签收时间等功能,“服务商司机APP”是作为小蚁公司发布订单,邓某等司机接收订单的一个平台,在邓某接收订单后,该平台可对其配送路径、签收时间进行跟踪记录,该平台的运营方并非本案被告,虽然邓某在下载“服务商司机APP”需要被告提供链接和验证码,但这是因为被告在与小蚁公司签订《物流配送合同》时约定的合同履行方式,该平台的监管内容也是运输合同的应有之义,与原告主张的被告通过该“服务商司机APP”向原告发布指令或进行劳动管理不同。
其次,邓某接收订单后使用的配送工具即渝AV525K小型面包车为邓某本人所有,同时原告方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对邓某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区域、工作量多寡等方面进行管理,表明邓某与被告之间缺乏以劳动管理为表现的人身隶属性特征。最后,原告方举示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每月向邓某支付工资,被告也向法庭举示了其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记账凭证,表明被告向邓某支付的系运费,并非工资。综上,原告方举示的证据不能反映被告对邓某工作用品的来源、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区域、工作量的管理,也不能证明邓某与被告之间存在以劳动管理为表现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确认邓某与被告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存在劳动关系:
邓某接受物流公司的管理,从事物流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运送业务系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固定的为物流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之本质特征。物流公司虽称其与邓某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但对此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有运输合同或建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邓某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一种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等劳动关系特征。物流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其公司现在几乎没有自有车辆,全部以运输合同形式经营承运业务,其实质是借助了互联网平台用工这一新就业形态,实现了管理方式由线下变为线上的模式。这种用工方式可显著降低招工、用工和管理成本,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网络平台用工不能等同于排除劳动关系,这种管理方式的变化对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对于这类用工关系的认定仍应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及引导,避免用人单位借助网络平台用工的方式通过劳动者提供劳动给用人单位创造经济价值,但又不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之责任,进而规避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之义务,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04
律师说
在二审法院“火眼金睛”之下,通过详细核查案件事实,对物流公司的用工过程进行实质分析,最终认定邓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确实让人大快人心。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社部等八部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两个意见围绕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展开,八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在制度层面作出了突破性安排,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拉起了保障合法权益的“防护网”。比如,就本文述案例中的,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以何种形式用工,网络平台都应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也不会少”,“一个也不能少”。
相信,伴随着上述两个意见的落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必将在社会上得到同等的认可与尊重,从而吸引更多人才从事新的职业。
当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只是新经济、新业态的一部分,而画出平台经济美好前景的“方圆”,还要相应的“规矩”来平衡消费者、新业态经营者与平台企业的权益保障。当这些掷地有声了,新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的“方圆”,也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