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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气堡儿童乐园内受伤,安全责任该谁买单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848人看过

在日常生活中,您可能会有很多身份,比如:在家庭生活中,可能您是爸爸、妈妈、老公、老婆,也可能是儿子、女儿;在工作环境中,可能您是领导,也可能是普通员工;在社会交往中,可能您是某某的好友……总的来说,一个您可能有很多身份。只是,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谁,都躲不开一个身份,那就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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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的您在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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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9日,杨女士带领儿子乐乐前往欢乐工厂儿童乐园游玩。凭票进入儿童乐园后,乐乐在“淘气堡”(游乐器械)的二层玩耍,从“淘气堡”的一侧通向另一侧经过通道时摔下并受伤,后杨女士将乐乐送往本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杨女士认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以及场地提供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乐乐即案件原告的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儿童乐园辩称:被告儿童乐园从事经营活动时,在游乐场所内设置含有内容为“特别注意事项,儿童入场必须家长全程陪伴并善尽监护责任”的警示标志牌。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责任。原告家长未按我公司游乐场要求全程陪同原告,其对原告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润泰公司(场地提供方)辩称:润泰公司仅是将场地租赁被告儿童乐园使用,其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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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儿童乐园购买门票,凭票进入被告儿童乐园经营的游乐场所游玩,此时被告儿童乐园即为原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儿童乐园与原告形成了服务和被服务关系。被告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要求,使原告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尽管被告儿童乐园已经在其游乐场所警示:儿童入场必须家长全程陪伴并善尽监护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说明游乐设施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使用游乐设施)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法院确认被告儿童乐园未对原告的人身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人身受到的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系儿童,未成年人,其同去的陪同人员作为监护人,没有能够全程陪同游玩,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原告游玩时的危险性,其陪同人员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双方责任的大小,法院认定被告儿童乐园承担90%的民事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承担10%的民事责任。

为原告提供游乐服务的主体是被告儿童乐园,而非被告润泰公司。被告儿童乐园是租赁被告润泰公司店内指定位置场地经营儿童游乐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儿童乐园亦为依法经营。故法院认定被告润泰公司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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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敬提示:

风险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履行哪些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而言,结合司法实践,应注意以下情形:

一、风险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需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获得相应操作技能。

二、经营者要有明确的告知义务,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提前告知,消费者有知情权且有注意义务。

三、对于正在发生的损害,经营者需要及时劝阻和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四、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场所,需要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用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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