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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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还能享有继承权吗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87人看过


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为鼓励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承担起赡养公婆和岳父母的义务,使年老的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得到照顾,精神上得到安慰,发扬我国尊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发挥家庭的社会责任。《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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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爷与李大娘老两口系夫妻关系,婚生一长子刘一男,一长女刘美丽。刘一男与张妞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1月经协议离婚,二人婚生一子小刘。刘一男和张妞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且与刘大爷和李大娘两老一起生活。刘一男不幸于2003年早于老两口死亡,十年后,刘大爷与李大娘也在两年中相继去世,其间由张妞照料二老。对于刘大爷和李大娘所留的遗产,张妞、小刘和刘美丽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人平分老两口的遗产。

张妞作为“前儿媳”能否享有继承权?究竟可以分得多少遗产?

原则上,“儿媳”与“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但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第一继承顺位的条件有二:


其一,必须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其配偶尚且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在本案中,由于张妞多年前已经与其丈夫刘一男离婚,因此不具有“配偶”身份。即便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生活,依然不能取得“配偶”的法定身份。


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相对严格,并且需要结合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赡养情况而定。可见,张妞并不能因为其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取得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资格。但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在本案中,张妞虽因离婚失去了“儿媳”的身份因此不能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但法院认为其多年为照顾被继承人刘大爷、李大娘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其适当的遗产,最终允许其继承一部分遗产份额。


随着时间的流逝,每个人都会老去,愿生活善待每一位老人,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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