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金毛犬致人受伤,主人要不要赔偿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381人看过

导语

如今,养宠物已经成为一件再常见不过的事情在了,尤其是作为城市生活的人来说,甚至将宠物当成是自己的孩子或者是家人。养宠物可以在生活上给与陪伴和安慰,让自己在生活和工作之余有一份心灵的寄托。但是在养宠物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看管好自己的宠物,避免出现宠物伤人的悲剧发生。

有一天,吴老师正在大学球场跑步锻炼,正巧遇到小李带着其饲养的金毛犬在球场上玩耍,且该金毛犬未系牵引绳。就在吴老师往小李的方向跑的时候,由于其看到该金毛犬,以为该金毛要向自己追扑过来,于是产生恐惧心理,惊慌之中不慎摔倒,造成身体有关部位损伤。据悉,该金毛犬并未与吴老师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也来追扑吴老师。


 事后,吴老师被送到医院,住院多日,支出一笔医疗费用。于是,吴老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球场属于专门性的运动场所和公共场所,小李未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未给自己的金毛犬系牵引绳,任其在公共场所活动,该行为本身就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般人不会预料到自己会在球场遇到金毛犬,因此当遇到金毛犬时,显然产生恐惧心理的可能性会加大,很容易导致损害。所以,即便该金毛犬未与吴老师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也未主动追扑吴老师,也存在加害行为。吴老师由于见到未系牵引绳的金毛犬,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导致受伤,遭受损失,产生一定的费用,显然吴老师有损害的事实。小李的金毛犬在球场活动与吴老师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本案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吴老师的损害是因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小李应该赔偿吴老师相关费用。


德敬律师提醒您:

金毛犬属于大型犬类,当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类被放置于公共场所之中,其潜在的危险性可能会给不特定的公众造成一定的危害。我们在带狗狗出行时一定要看管好狗狗,尽量避开人群,以免产生狗伤人事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