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不断发展,城市日趋繁荣,高楼大厦日益增多,高楼抛物、坠物现象也不断发生,一些人安全意识淡薄,有的因为家庭矛盾吵架向楼下随意抛物,有的酒后发泄不满情绪向外抛物,有的将垃圾从家里直接抛出,严重影响行人、楼下居民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饮酒后回到A市幸福小区的出租房内,该住处临街店多,行人密集过往车辆繁多。当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因嫌窗外人来车往声音嘈杂干扰,心情烦躁,连续将6个空玻璃啤酒瓶从三楼租房窗口抛掷于楼下的公共人行道上。 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德敬说法: 实践中,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一般都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有的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如造成人员伤亡、严重的财产损失。 立法机关经与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考虑到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被定义为高空抛物罪呢?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如果不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的,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东西,既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指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医院等),也包括构筑物(指桥梁、堤坝、电塔等)。 二是,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抛掷物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抛掷物品”,是指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抛掷物品的行为,物品是由于刮风、下雨等原因,从建筑物或高空中坠落的,即使该物品是行为人的,也不构成本罪,如果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这是给该罪设定的入罪门槛,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符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具体可以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