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的一对90后夫妻。两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了女儿。近年来,夫妻感情不合,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并自2020年4月开始分居。
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妻子刘女士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对此,丈夫赵先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也没有太大争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二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
按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需要判定的是夫妻二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那么,本案之所以因此关注,笔者认为,系因为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而法院作出的判决系不准离婚。
一、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是否一定判决离婚?
二、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争夺问题,如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