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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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拒绝抚养女儿,判决不许离婚,合理吗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270人看过

夫妻二人在离婚诉讼中都不要女儿,被判不许离婚!这样一则案件登上热搜,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法院如此判决是否合理?有何法律依据?


江苏镇江的一对90后夫妻。两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了女儿。近年来,夫妻感情不合,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并自2020年4月开始分居。


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妻子刘女士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对此,丈夫赵先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也没有太大争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二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


按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需要判定的是夫妻二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那么,本案之所以因此关注,笔者认为,系因为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而院作出的判决系不准离婚

一、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是否一定判决离婚?

  


笔者也遇到过类似案件,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仅仅因为房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法院调解不成,判决不离。


最初,笔者也很难理解,既然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而法院却判决不准离婚,这难道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吗?


随着对法律的不断学习理解,随着对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对于这样的“矛盾”也就不难理解了。


离婚案件的起因一定是双方当事人有了相应的矛盾,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肯定有相当比例的男女双方对于离婚都是认可的。


离婚案件是家事案件,如果法院在审查案件时,仅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忽略了双方矛盾是否是根本性的,忽略了是否达到了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的话,那么对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家庭稳定是不利的。


因此,不难得出结论,任何案件的判决结论都要于法有据,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分道扬镳,但父亲母亲的角色是无法改变的,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有依据的。

二、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争夺问题,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最常出现的系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此前的文章中,我所其他律师也通过推文具体阐述了关于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本文中不再展开叙述,仅提炼出相关法条,以供参考之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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