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07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九龙坡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其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2007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在恋爱期间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一套,购房合同署名为双方……,其余房款共计人民柒万柒仟贰佰圆零肆角柒分由蒋某某全额承担(包括购房指标费人民币壹万陆仟圆整)。现双方已分手,就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蒋某某一次性现金支付张某购房出资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元整。2、蒋某某一次性现金支付张某生活费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3、蒋某某一次性现金支付张某垫付月供人民币壹仟元整。4、张某放弃该房屋一切权利,其权利义务无偿转移给蒋某某……7、由于此住房产权证还未办理,因此目前还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双方的名字还无法变更为蒋某某的名字,待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后,蒋某某通知张某办理变更登记之时,张某应当无条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蒋某某以被告张某未履行相关手续,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决涉诉房屋产权归原告蒋某某所有。
【争议焦点】
双方协议是否有效,房屋所有权应如何确认。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但对物的共有尤其是不动产的共有原则上应当以物权为前提,现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仅能证明合同相对方负有债权义务;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明确了待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后,被告方应当无理由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并未办理完毕;另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原、被告双方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的行为,故法院在该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对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并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