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三一直无固定职业,又因手头拮据,遂产生了伺机盗窃的想法。2015年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张三在勃利县新华街“XX浴池”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将刘某放在床头柜上的钥匙盗走,后被告人张三用钥匙将刘某的换衣柜打开,从柜内一件黑色羽绒服内盗窃人民币1,300.00元。案发后,该赃款已全部缴回返还被害人刘某。
2015年3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张三在勃利县元明街“XX网吧”一楼大厅内上网时,趁邻座上网的被害人何某熟睡之机,从被害人何某的上衣左侧兜内盗窃白色智能手机一部,该手机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从被害人何某的裤子左兜内盗窃人民币800.00元。案发后,该赃物白色智能手机及赃款人民币67.00元已缴回返还被害人何某。
被告人张三盗窃作案两起,盗得款物共计人民币2,200.00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张三被勃利县公安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三是否构成盗窃罪。
【法院裁判】
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评析】
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熟睡之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鉴于本案赃物及大部分赃款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处理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