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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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秀与被告某市水务局清算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1日|分类:公司法 |463人看过


【基本事实】

1994年3月7日,原某市水利局(现某市水务局)下发《市水利局关于成立某市水利渔业公司的通知》,决定成立某市水利渔业公司(即“渔业公司”),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3月21日,渔业公司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原某市水利局以房屋出资8.8万元,拨款15万元,职工集资2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于1994年3月15日出具金额为43.8万元的验资报告。渔业公司于1998年3月17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渔业公司经营期间,经原某市水利局批准筹建职工宿舍楼一幢,赵某发、赵某秀夫妇以其挂靠的某东宝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1997年8月2日,工程完工后,渔业公司与赵某发签订《关于市水利渔业公司住宅楼竣工决算的说明》一份,确认渔业公司尚欠工程款200433.58元未付。此外,1998年9月,赵某发、赵某秀夫妇以代扣工程款的方式代渔业公司偿还某市东宝中学债务73083元,渔业公司出具领款单对该债务予以认可。1999年底,渔业公司因亏损停止经营,原法定代表人全昌祥将公司公章、财务章及相关资料上交原某市水利局多经科,2003年12月15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渔业公司未申报年检作出行政处罚,吊销了渔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另查明,赵某发与赵某秀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2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对渔业公司的债权由赵某秀享有。某市水利局于2010年更名为某市水务局。

被告某市水务局辩称:1、原告主张的债权来自于渔业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工程欠款等,渔业公司属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被告并未参与。被告与渔业公司均系独立法人,系不同的责任主体,原告主张的债权与被告无关联性,渔业公司虽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被依法注销,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原告主张的债务应由渔业公司偿还;2、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为原告和渔业公司,被告作为渔业公司的主管部门,不存在出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至多依照法律规定对开办的企业进行清算,并无代清算企业偿还债务的责任;3、被告并非渔业公司的股东,而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渔业公司的清算责任来源于相关政策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来源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主张的渔业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赵某秀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渔业公司是经某市水务局批准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金43.8万元,其中某市水务局以房屋和现金出资共计23.8万元,因未依法申报年检,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某市水务局是否应当对渔业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某市水务局是渔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清算主体,应对渔业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首先,原告起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解释所调整的公司法律关系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水务局不是渔业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仅投资开办了全民所有制的渔业公司,该公司未经企业改制,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原告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民事诉讼地位及开办单位的责任作出答复:“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据此答复,渔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虽然被依法吊销,但并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尚未终止,仍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地位;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某市水务局作为渔业公司的开办单位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其对渔业公司仅承担清算责任,并无义务代偿渔业公司债务。因此,原告要求某市水务局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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