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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彩礼应当怎么分?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84人看过

在离婚纠纷中,导致男女双方《离婚协议》很难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财产分割的问题。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其争议财产主要包含房产、车辆、彩礼、礼金、嫁妆等,是较为常见的离婚案件中的争议财产。

·基本案情

刘女士(以下称“刘某”)与赵先生(以下称“赵某”)于2019年6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0月登记结婚,2020年12月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不久,双方即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自2021年1月开始分居。后刘某起诉要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双方争议财产含:

(1)赵某给付刘某彩礼现金166666元; 

(2)彩礼首饰及金条等物;

(3)刘某的嫁妆款20万元;

(4)双方亲属给付的礼金及见面礼等。

那么涉及的彩礼、礼金、嫁妆应如何归属与分割呢?

本案为典型的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其争议财产包含房产、车辆、彩礼、礼金、嫁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赵某同意离婚,法院对夫妻财产处理如下:

(1)彩礼现金166666元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应属刘某所有;

(2)彩礼首饰及金条等物,系彩礼,应属刘某所有,但因双方均否认持有且未提供证据,权利人可另行主张;

(3)嫁妆款20万元系刘某母亲对刘某的个人赠与,应属刘某所有,且赵某用该款所购买的经营物品本应属刘某所有,但因刘某表示可归赵某所有,遵循权利自治;

(4)双方亲属给付的礼金及见面礼等,金额不能确定,对赵某主张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若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一般不支持返还,但是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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