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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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1人看过

导读

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离婚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型、轻率、草率型离婚屡见不鲜。因此,为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如双方没有到达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且被告方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首次诉讼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并给予双方“六个月”的冷静期。那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呢?

案情回顾

丽丽和小伟同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职员,因在同一部门双方在工作上经常相互配合,久而久之双方互生好感,经过两年的恋爱后,双方步入婚姻。

结婚十年,平淡的一茶一饭早就替代了恋爱时的热烈与浪漫。丽丽和小伟经常因为孩子以及双方老人发生口角,双方的感情日渐淡漠。

开始小伟对丽丽只是辱骂,后来甚至升级为动手殴打。后来丽丽选择起诉到法院,但庭审中小伟态度诚恳,表示真心悔过,恳求丽丽原谅,人民法院驳回了丽丽的离婚请求。但判决下来没过两个月,双方又发生了肢体冲突,这次丽丽在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向小伟出具了训诫书。

那么,面对现在这种情况丽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案是,

可以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上述案件中,丽丽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因双方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丽丽应当在六个月以后再行诉讼。但小伟殴打丽丽并被公安机关书面训诫属于新的情况,因此,丽丽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德敬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要提倡文明婚俗,勤俭持家,互爱互助,共同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是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如果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符合。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间的婚姻是要以感情为基础的,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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