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主要是对被赡养人现在及今后生活起居的保障,应针对现在及以后的生活需要而提出,如果被赡养人之前从未主张过赡养费,那么现在起诉主张之前的赡养费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般不应当得到支持。杨某与丈夫王某婚后育有三子一女,后王某因病去世,杨某一直由女儿王某1照料。2021年2月,王某1因病住院,老母亲杨某无人照料,杨某遂向三子寻求帮助,但未果。此后,杨某多次向社区及警务室反映,经社区干部和民警多次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经审理,原告长期居住于A市幸福小区4号楼5单元102室(所有权人为王某1)。因原告认为三被告未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遂向社区反映,经社区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未果。另查,原告自有存款10万元,原告每月可以领取2000元左右的养老金,现年事已高,身体多处功能器官退化,并伴有肝损害、心肌损害、胆囊结石、右肾囊肿等多处疾病,需长期买药、服药并随诊就医治疗,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原告杨某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确需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原告虽然每月有一定的养老金收入,但该费用在购买必须药品及日常生活开支后,难以支撑其余的生活需求。考虑到原告杨某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事实,结合杨某实际生活需要和养老金收入状况以及三被告负担能力,参照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三被告每月向原告分别支付赡养费600元,被告愿意多支付赡养费不受此限。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仅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亦不应仅仅借由法律来维系。无论是父母或子女,均应珍惜血浓于水的亲情,子女是父母的寄托,父母是子女的榜样,子女应感恩父母的养育,父母亦应体谅子女的艰辛。作为一家人对簿公堂难免会伤和气,最终选择法律救济也实属无奈,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努力消除隔阂,共享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