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柏某以自己参股的公司、动漫城需要投资,并可以按股分红或支付高额利息为由,通过打欠条“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30万元、刘×人民币10万元、焦××人民币6万元、王某×人民币10.3万元、郭×人民币25万元、王某2×人民币10万元、张大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207.3万元。所获赃款均被挥霍。
【争议焦点】
1、被告人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柏某当庭自愿认罪是否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柏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30万元、被害人刘×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焦××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3万元、被害人郭×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张大人民币16万元。
【律师评析】
被告人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柏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