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 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彭某以借款为名,虚构其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提供其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折给罗某抵押,从2011年9月20日起其退休后每月从其存折中得到的养老金还款给被害人罗某的事实,向被害人罗某许诺给付高额利息,骗取了被害人罗某30000元。同年8月份,被告人彭某给回被害人罗某1500元。得手后,被告人彭某于2011年9月份逃离梧州市。被告人彭某用骗得的钱来偿还赌资以及赌博。
2、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彭某已全部缴纳完养老保险费,但于8月1日,虚构其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以借款为名,向被害人李某许诺给付高额利息,骗取了被害人李某3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彭某于2011年9月份逃离梧州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彭某的家属代其退回3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3、2011年3月至8月分六次共向黄某借钱33000元,均写有借条。借条写有借款的数额、利息、还款的期限,彭某也交过多月的利息。一直付息给黄某,黄某也承认收到了彭某的利息。
4、2008年被告人彭某曾以儿子结婚摆酒需要钱为由向何某借钱,共13000元,并在2011年1月8日分别向何某立有二张借条,借条写有彭某借款的数额、还款的期限。
【争议焦点】
1.被告人彭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2.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
1.被告人彭某虚构事实,诈骗罗某、李某33000元,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人民币28500元给被害人罗某甲。
3.针对黄某、何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为手段,骗取被害人罗某、李某钱某某3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1、 被告人彭某在2011年7月13日,已缴纳养老保险,又以此为借口骗得罗某、李某33000元,在借款时,被告人彭某亦曾许诺从2011年9月份起每月用其养老保险所得的费用还款给罗某,并提供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折给罗某抵押,但彭某没有履行,随后承诺还款的期限到期后,逃往外地。这些证据相互佐证,证明被告人彭某是以非法占有罗某、李某钱财为目的的。
2、被告人彭某,以虚构缴纳养老保险这一事实为手段,骗取了被害人钱款,并用其款偿还赌资以及赌博,自己处分了这笔财产,而且这笔借来的钱无受益,使被害人经济上遭受损失。
综上,被告人彭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在客观上取得了他人的财产,并且使他人财产遭到了损失。被告人彭某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处理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