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曾是房地产公司负责收料的员工。因房地产公司需用空心砖,经由原告介绍,被告陈某找到了一空心砖的卖家,于是房地产公司在此处赊购空心砖,后徐老板将空心砖送至房地产公司,当时由被告陈某接收,徐老板让原告担保。
后徐老板向房地产公司催要货款,得知该款被被告领取,原告只得将欠款支付徐老板。
后来经徐老板及被告同意该款由被告向原告给付,由被告将该款直接支付原告,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到原告7000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因而起诉。
【争议焦点】
1.原告垫付的7000元相对于被告而言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原告垫付的7000元。
【法院裁判】
1.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欠款7000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评析】
一、《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陈某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赊购空心砖这一买卖关系是发生在被告陈某与徐老板之间的,原告只是中间的介绍者和担保人,没有和北沟街徐老板产生买卖关系,真正具有赔偿义务责任的是被告陈某,原告何某没有赔偿责任。
二、从欠条和原告的陈述这一证据得知,这7000元货款是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费用,并且被告陈某也已经承认垫付这一事实。鉴于被告陈某为履行义务主体,原告无履行责任,故7000元货款的性质系原告代被告垫付。
三、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陈某将他人的货款领取,原告只得垫付该款,原告垫付后,被告同意将该款支付原告,但被告至今仍占有该款,无合法依据,且被告的该行为导致了原告的财产损失,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故法院作出要求被告返还原告7000元货款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