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正月,卞某与苌某乙经媒人卞大介绍认识,当月订婚确立恋爱关系。订婚时卞某给付苌某乙的彩礼有:现金20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均提出解除婚约。后卞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苌某甲、苌某乙共同返还卞某彩礼款37630元。
一审法院认为:卞某与苌某乙经人介绍订婚后,卞某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苌某乙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行为,解除婚约后,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卞某与苌某乙在交往过程中给予苌某乙的物品,属礼节性馈赠,依法不予返还。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苌某乙、苌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卞某现金15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
苌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卞某给付的20000元系与苌某乙恋爱期间主动赠与,并非彩礼款,该款在双方交往中已用于生活开支,且卞某在与苌某乙恋爱期间又与她人恋爱,从而导致婚约关系解除,存在明显过错。故,即使属彩礼亦不应当返还;2、苌某甲不是婚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卞某的诉讼请求。
卞某二审答辩称:1、其给付的20000元是卞某为与苌某乙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彩礼款并非赠与;2、苌某甲没有证据证明卞某存在过错;3、一审诉讼中卞某提供证据证明20000元彩礼款交给了苌某甲,其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苌某乙二审未答辩。
【争议焦点】
1、卞某在与苌某乙恋爱期间所给付的20000元属彩礼还是赠与,如属彩礼应否返还、如何返还;
2、卞某是否存在过错;
3、苌某甲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裁判】
一、变更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苌某乙、苌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卞某现金15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为“苌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卞某现金15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
二、驳回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一)关于卞某在与苌某乙恋爱期间所给付的20000元属彩礼还是赠与,如属彩礼应否返还、如何返还的问题。
卞某在与苌某乙订婚时给付苌某乙20000元和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属卞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苌某乙的彩礼。根据“彩礼应当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双方已自行解除了婚约关系,卞某要求苌某乙返还彩礼款于法有据,苌某乙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收受彩礼的数额、当事人的返还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苌某乙返还卞某彩礼15000元和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并无不当。
(二)关于卞某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苌某甲上诉主张卞某在与苌某乙恋爱期间又与她人恋爱导致婚约关系解除,存在明显过错的事实,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苌某甲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的问题。彩礼是婚约一方当事人为结婚之目的,而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财物,彩礼是基于婚约关系而给付的。返还彩礼一般应由婚约关系的相对方负责返还。本案中,苌某甲不是婚约一方当事人,故不应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