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小是被告王妻的儿子。被告王妻的丈夫老王有一套房屋,在老王临终前,老王通过公证遗嘱将房屋指定由被告王妻继承。被告王妻曾与原告签订协议答应将房屋赠与原告,但其后反悔。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赠与合同,将房屋所有权归于自己。
【争议焦点】
赠与合同是否必须履行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被告虽然答应将房屋赠与原告,并且签订了协议,但是赠与合同并未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原被告之间虽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并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此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被告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有权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