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一、王二、王三和被告王四是老王的四个儿子。老王生前与被告王四共同居住在老王承租的企业产房中,老王死后,王四仍然居住在此房屋中。时值房屋拆迁,王四在未经其他兄弟同意的情况下,就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获得了定向安置房屋。三名原告因此向法院主张其对于房屋所享有的继承权,但被告声称其在父母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房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
【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
2.原告是否丧失继承权
【法院判决】
1. 安置房屋归被告所有
2. 由被告向三名原告支付份额补偿
【律师点评】
经举证质证,法院查明三名原告在老王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由于不存在剥夺、限制继承权或者应当特殊照顾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和被告应当对被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于安置房屋各继承人应当按份共有。因而,对房屋取得所有权的继承人应当向其他合法继承人按照他们应得的份额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