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李甲、朱某系母子关系;被告李乙、高某某系夫妻,被告李丙系二人所共同生育之女;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系兄妹关系。2012年9月,两原告、三被告及案外人施品珍、李金秀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西侧平房(含南面一间约24平方米及北面一间约4平方米)产权归原告李甲、朱某共有。后三被告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3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但三被告至今仍占据西侧平房,致使两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遂于2014年9月26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从西侧平房中迁出并按照400元/月的标准支付两原告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租金。
被告李乙、高某某、李丙共同辩称,两原告所述并非事实,三被告没有占据原告所有的西侧平房,也没有将其出租,该房屋一直是空关着的,两原告可以自主使用,不存在三被告侵害两原告合法权益之事,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三被告是否应当迁出系争房屋并给付房屋租金
【法院判决】
1.被告李乙、高某某、李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村XXX号、168号占地面积126.3平方米二层楼房及平房二间中的楼房的西侧平房内迁出;
2.驳回原告李甲、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1. 公民的合法物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犯。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书,西侧平房产权归两原告共有,三被告未经两原告同意自行占用该房屋,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两原告要求三被告迁出西侧平房,于法有据。
2. 关于租金赔偿,两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照4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迁出日止的房屋租金,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未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