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王小某系父女关系。原告王某在A区B处有一套私产房,因王某年事已高,遂请被告王小某到原告的房屋中共同居住,以便照顾王某的生活。但二人仅共同生活十天就发生矛盾,因此原告搬离其房屋,而被告仍旧在此处居住。此后,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就和拆迁公司及房屋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获得房屋补偿款,并且购买了A区C处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被告声称此前曾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向原告支付了两万元的房款。原告否认曾经签署过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向请求法院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将被告所得的安置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争议焦点】
1.原被告之间有无房屋买卖合同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1.安置房屋归原告所有
【律师评析】
原被告双方都承认A区B处的房屋属于原告,但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告负有主张买卖合同存在的义务,但被告并未能够出示足以使法庭相信的买卖合同,因此被告的主张未能受到法庭的支持。原房屋的所有人仍然是原告,因而被告关于房屋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人所实施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原告请求法院将安置房屋判归自己,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追认,但是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变更为原告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