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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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王某某赡养纠纷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77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系五被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母亲。原告王某某于1943年7月14日出生,现年71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原告每月领取社会低保370元及养老保险55元。原告诉称:五被告不履行护理义务,也不支付赡养费,致使原告生活陷入困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及护理费1000元;医疗费100元以内由原告自己承担,100元以上由五被告和王某某4平均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五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原告的赡养费问题

【法院裁判】

被告王某某3、王某某5、王某某2、王某某1、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人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李某某赡养费人民币348元;

【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亦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及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其要求五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是主张费用过高,本院根据原告具体情况依法计算。因原告需要专人护理,按照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3236元的标准计算,每月护理费为1910元(23236÷365×30);综合考虑原告生活地方的物价水平及原告的生活开支,法院认为原告每月生活费600元较为适宜。综上,原告每月生活支出包括护理费1910元及生活费600元,合计2510元。扣除原告每月领取社会低保370元及养老保险55元,剩余2085元应当作为赡养费由王某某4和五被告平均承担,每人承担348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问题,因并不是现在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故法院不予处理,今后李某某产生的医疗费可以由王某某4与五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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