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王某主张被告东莞某公司租赁原告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后被告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并拖欠工人2014年5月-6月的工资共计270,794元,导致工人不满,进而引起工人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原告作为涉案厂房业主,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代被告向其员工支付了2014年5月-6月的工资共计270,794元。,原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工人工资款27079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垫付工资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法院裁判】
限被告东莞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为其垫付的2014年5月-6月的工资265,194元人民币;
【律师评析】
无因管理指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租赁关系,被告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并拖欠工人2014年5月-6月的工资共计270,794元。依原告提交的租赁合约书显示: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宋志成于2010年7月18日签订一份租赁合约书,租赁期限为五年,租赁物坐落于东莞市,租金每月13,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已经支付完毕原告2014年7月之前的租金。这一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为租赁关系。原告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其次,原告提交了2014年7月出具的报告证明,内容为:经营者罗某某、宋志成、江某某、宋某某租赁我位于东莞市地作东莞某公司经营使用。2014年7月2日公司负责人:罗某某、宋志成、江某某、宋某某避债逃匿,拖欠137名员工2014年5月、6月工资。员工无法领取工资的情况下,一度上访,要求有关部门解决他们的工资。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我本人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筹集资金发放了工人2014年5月、6月工资共计270794元(贰拾柒万零柒佰玖拾肆元整)。现为依法讨回我已垫付的工人工资,待(特)向贵局提出上述事实,并予以上报。落款处有“垫付人:王某”字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厚街分局加盖“情况属实”字样。这一证据佐证了原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并且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综上,原告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支付义务,为避免被告的利益受损而代其支付工人工资,已构成无因管理,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该款。法院以上判决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