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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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64人看过

【基本事实】

原告马某某和被告贾某某经媒人邱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7月10日双方依农村的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马某某和贾某某因婚前支付彩礼钱发生矛盾,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的父母于2014年农历8月26日将贾某某送回娘家。原告马某某在和被告贾某某结婚前,过礼时(定亲),原告给被告家送了部分礼品和2万元现金。定日子媒人去被告家四次没有带礼品,将应带的礼品折合成钱,前三次每次3000元,最后一次1000元,计10000元。举行婚礼前,被告又让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称2万元给贾置嫁妆,4万元给贾算陪嫁)。另在原、被告定亲前,贾某某原有一门亲事,为退人家的彩礼钱原告家还支付给被告5万元现金。前述各项礼品折钱及现金共计14万元。结婚时被告贾某某的嫁妆为部分衣服、六床被子、4万元存款(打在贾某某的银行卡上)。另,原告和被告贾某某同居生活期间,贾怀孕,双方生气后流产,贾于2014年11月12日在淅川县人民医院做了清宫手术。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返还14万彩礼。

【争议焦点】

被告贾某某是否可以因原告过错不退还彩礼。

【法院裁判】

被告贾某某1、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某彩礼款8万元整。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马某某和贾某某虽依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生活较短。彩礼应予以返还。

对于彩礼钱的具体数目的确定,原告送给被告的礼品及定日子的彩礼折现金1万元应视为赠与。考虑到被告贾某某在和原告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并进行了清宫手术,不但造成了身体伤害,而且承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本院酌定返还数额8万元为宜。故上述判决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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