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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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毁坏财物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369人看过

【基本事实】

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系亲兄弟,房屋相邻,长期以来因雨季屋后排山水问题争执不休。2014年7月24日,二人所居住的木村下雨,雨水冲到杨某甲家过路口,杨某甲认为是杨某乙又去捞了排水沟,将山水排到自家过路口。为了报复杨某乙,杨某甲于当晚21时许从同村的吴某某家借到喷雾器后离开,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兑水后喷洒于杨某乙家种植在自家屋后“长地”(地名)上的烤烟株上,造成杨某乙家3600株成熟期(已封顶)烤烟焦灼、干枯受损,无法烘烤,经济损失达12993.75元。

【法院判决】

1.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由被告人杨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评析】

被告人杨某甲为报复泄愤,故意毁坏他人成熟烤烟,造成附民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993.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附民原告人提出的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杨某甲与杨某乙因排水沟问题未能协商解决,致本案发生,双方在民事责任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支持责任范围内经济赔偿。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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