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的主营为油类仓储,2009年10月1日,被告茂名石化邵阳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被告整体承包原告。被告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被告每年向原告方交纳承包金55万元,后按年度先付后经营,照此类推。被告方在经营期间,有权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扩容,原告方不得干涉。承包期间,原、被告双方不得单独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方仅支付了35万元承包金,至2014年5月,被告方共拖欠承包金240万元。2014年5月,被告方的负责人汪某突然出走下落不明,茂名石化邵阳分公司的日常经营中止,被告雇佣的员工只能依由原告代管。原告现留置被告所有的储存在原告仓库的约200吨柴油(市价约140万)。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金240万元并解除承包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承包经营过程中发包方能否享有留置权。
【法院裁判】
一、被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润滑油销售分公司承包费240万元;
二、解除原告润滑油销售分公司与被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
本案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评析】
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2009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名为承包实为租赁且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仅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自2014年5月以后,被告因自身的原因违约,致使《承包协议》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被告目前已失去良好的合作关系,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承包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原告提出解除《承包协议》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案件事实,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承包费240万,而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没有提交相关反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240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状中要求留置被告所有的现存放在原告仓库内的动产,因为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层次性,在本案中,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本案中,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合法占有被告所有的动产的证据,本院对留置权不予审理,原告可依据相关法律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