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肖某、周某甲、余某均工地施工承包方雇佣的民工。因承包方拖欠工资,多名民工便在八和居工地院内,将工地正在使用的高压电源强行拉闸断电,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索要工资。2014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肖某、周某甲相继强行拉闸断电,并阻止工作人员送电,导致工地不能正常施工。三被告人致使工地被迫停工5小时50分,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造成施工人员误工、机械设备损失47248元。同年6月11日,被告人余某阻止电工送电致使工地停工45分钟,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造成施工人员误工,机械设备损失17031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被告人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陈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肖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
四、被告人余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
【律师评析】
首先从行为动机来看,被害人拖欠工资,损害了外地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工资,他们只是在唐山工作的外地务工人员,动机非常单纯,想要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等人强行拉闸断电,实属无奈,只是一个自立救济行为。
被告等人没有破坏生产设备的故意,也就谈不上后面所说的行为,不应该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决有失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