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0年7月12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与其公司的工人汪某、甘某等人至本区叶榭镇车亭公路1806号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先因经济纠纷与厂方人员发生争执,后又为达到诉求目的,黄某指使汪某、甘某强行进入该厂配电室,强行拉闸,破坏该厂生产经营。该次断电造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损坏,生产线上的3.919吨面粉在制品不能使用,经估价,损失的面粉价值人民币72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汪某、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王某、郑某、陈某的证言,过磅记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收据,谅解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1、三被告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否成立
2、对三被告如何量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汪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甘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评析】
被告人黄某、汪某、甘某以断电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被告人黄某、汪某、甘某均具有自首情节,故法院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三名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汪某、甘某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