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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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MZ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XMZ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0日|分类:经济仲裁 |398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兰某、杭州XMZ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XMZ”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天津市XMZ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HS汽车进口配件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XMZ”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XMZ”的情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天津XMZ公司擅自使用杭州XMZ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构成对杭州XMZ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天津XMZ公司立即停止使用XMZ”字号进行经营、天津XMZ公司及天津HS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0000元及合理开支2437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XMZ公司、天津HS公司辩称:1.杭州XMZ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及汽车维修类,也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的许可,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的非法经营,故其权利不应得到保护。2.天津XMZ公司、天津HS公司使用XMZ”标识有合法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3.杭州XMZ公司并不从事汽车维修行业,双方不构成商业竞争关系,且不能证明其为知名企业,其主张企业名称权缺乏法律依据,天津XMZ公司、天津HS公司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是否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否需要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法院判决】

一、天津市XMZ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XMZ”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天津市XMZ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在其网站、宣传材料、优惠体验券及其经营场所(含分支机构)停止使用XMZ”标识,并停止单独使用“XMZ”字样;

二、天津市HS汽车进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XMZ”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天津市HS汽车进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使用XMZ”标识;

三、天津市XMZ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HS汽车进口配件公司连带赔偿兰建军、杭州XMZ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评析】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兰建军、杭州XMZ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天津XMZ公司、天津HS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XMZ”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XMZ”的情形,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天津XMZ公司与杭州XMZ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XMZ图标识主体及最易识别部分XMZ”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同时考虑天津XMZ公司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宣传材料中对XMZ”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应当认定该标识与涉案的“XMZ”文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据此,因天津XMZ公司、天津HS公司在与兰建军、杭州XMZ公司享有权利的 “XMZ”文字注册商标核定的相同服务项目上,未经许可而使用“XMZ”及单独使用“XMZ”字样,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天津XMZ公司、天津HS公司通过其网站进行招商加盟的商业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在与兰建军、杭州XMZ公司享有权利的 “XMZ”文字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类似的服务中使用了近似商标,且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杭州XMZ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或具体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直接损害对象看,受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利益。因此,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以损害竞争对手。在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间接竞争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天津XMZ公司登记注册XMZ”字号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杭州XMZ公司的企业字号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2.天津XMZ公司登记使用XMZ”字号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3.天津XMZ公司使用XMZ”字号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综上,被告构成对杭州XMZ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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