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实务中一些公司高管、董事利用公司的管理漏洞,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司的商业机会转为己有,不费吹灰之力谋取不少利益,其实这些利益应归原公司所有,如何才能依法确保公司归入权行使,打击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管具有哪些法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公司的董事、高管违反了上述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利益被侵害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维护公司的利益吗?
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1、对公司所有高管,特别是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好公司竞业禁止和秘密保护协议十分重要,当然前提是最好明确哪些岗位人员是高管,这最好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如果不明确,不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则追究责任可能产生对高管概念的争议。
2、建立客户商业秘密档案。如果出现商业秘密泄露,方便查找,实务中有的公司没有客户资料归档,一旦泄露也只是怀疑,而不利于以后的维权。
3、公司行使归入权是一个复杂而又专业的过程,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恐难以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