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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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诉李某、王乙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1699人看过

【基本事实】

原告王甲诉称,母亲去世后家里的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某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张与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因分家产发生争议,自己有权分得当年的母亲那份遗产分割。再有,王乙虽然是父亲名义上收养的儿子,但算不上是父亲的亲生骨肉,不能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李某某虽然和父亲王某有过协议,但李某某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行事,相对于王乙来说,李某某更是无权要求取得财产。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李某某辩称,自己在照顾老人身上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相反老人的两个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年迈的老人独自撇在家中,老人生前曾多次向其表示内心的凄凉和孤独,自己是看不过老人两个儿子的所作所为才答应老人的要求,与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而且协议是经过有关部门公正过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法的保护。

被告王乙辩称,自己虽然是父亲收养的儿子,但父亲始终拿自己当亲生骨肉,自己也把老人当成自己的亲生父亲来爱戴。虽然这几年因为工作的缘故,自己是总在外地,但对老人的生活起居,自己也从没忘记过关心。尤其自己能在老人临终前尽了做子女的孝道,倍感欣慰。老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财产留给自己,是老人临逝前的心愿,自己有权继承财产。再有,母亲去世近15年,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某掌管,此时原告主张与亡父分割当年那份遗产不但情理不容而且早已超出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乙、原告王甲两兄弟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儿子,其中老大王乙是王某死去好友的儿子,王某收养王乙时,当时王乙年仅15岁。1995年王某的妻子去世,与王某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鉴于王某的两个儿子工作很忙,疏于对老人的照顾,而邻居李某某时常看望老人,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间照顾尤佳。1999年王某与邻居李某某达成抚养的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某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4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连同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某某”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了公证。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李某某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见此状况大儿子王乙出于义愤,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亲,在这段期间里其父多次向周围的亲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其大儿子王乙所有,其中包括了与李某某协议中的财产。此后老人病情时好时坏,不久病故。

李某某与王乙、王甲两兄弟在遗产分割上发生争议,李某某拿着经过公证的赠抚养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王乙则坚持自己父亲亲口答应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王甲主张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而且父亲生前自己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应当同样享有继承权。现在王甲将哥哥王乙、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争议焦点】

1、被告李某某是否能够依据遗赠抚养协议受遗赠。

2、被继承人王某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3、原告王甲请求分割其母的遗产份额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被告王乙与被继承人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中的30000元存款归被告王乙所有;

二、被继承人王某的其他遗产均原告王甲所有

【律师评析】

被告李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照顾老人王某生活起居的情况下,未按照遗赠抚养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赠抚养协议解除,被告李某某应负主要责任,对其主张法院未予支持,被告李某某应退出遗赠所得的财产。

被继承人王某虽然在病重期间多次以口头形式作出其死后全部财产归被告王乙的意思表示,但因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王某在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的情况下,未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故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被告王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老人病重期间主要由被告王乙负责照顾,被告王乙对被继承人王某扶养较多,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的适当的遗产。

原告母亲虽然去世多年,但自其去世后,房屋一直处于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状态。直至王某过世时两被告主张继承遗产,才是原告王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故原告要求分割其母亲遗产份额的权利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对其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乙被收养时已经15周岁,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并且收养人王某当时已有子女,本身也不具备收养条件。因而,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能成立。所以被抚养人王乙不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不能成为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乙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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