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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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46人看过

【基本事实】

原告黄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人生态度不同,尤其是被告经常到深夜才回家,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打工影响也不太好,被告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家庭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而且也使年幼的孩子身心受到严重创伤,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于2008年5月13日起诉离婚,但没有判决离婚。现夫妻分居多年,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养猪所欠债务30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夫妻共同债务70000元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嫁妆: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两个、被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被子四条、毛毯一条、褥子一条归被告所有。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身份关系。2、XX、XX、XX证明各一份,3、宋某某记帐单一张,4、生猪外调收购凭证两张,证明原、被告家庭开销由被告管理,卖猪款由被告掌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偿还。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五张,2、证人XX、XX、XX、XX出庭证言,证明夫妻共同债务345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1、对第1项证据无异议。2、第2项证据的证人未出庭作证,第2至4项证据证明不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数额问题。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证人证言虚假,借条不真实,被告没有向证人借款。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陈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第1项证据因被告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第2至4项证据可以相互佐证,证明原、被告在婚后经营上的一些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中关于XX、XX、XX的债务均发生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前,但被告在答辩时却未提出,被告所主张的五笔债务,提供的证据尚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主张事实的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农历9月15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3年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7月6日生子XX。原、被告婚后有时为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2004年冬,原、被告为琐事再次生气。2006年7、8月份,原告外出打工,同年11月原告父亲去世,原、被告均参与办丧事,办完丧事后,原告再次外出打工,于2008年5月回来。2007年2月被告将孩子送到娘家亦外出打工,同年4、5月份回来居住娘家未归。2008年5月13日原告起诉离婚,2008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08)沁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2009年3月30日原告第二次起诉。另查明:被告宋某某陪送的嫁妆有: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两个、被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被子两条、毛毯一条、褥子一条,现均存放于原告黄某家。原、被告婚后为养猪等曾向被告父亲借款,2005年10月7日原告为被告父亲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04年到2005年10月间黄某共在两水XX家借走现金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宋某某对夫妻收支进行管理。此为本案事实。

【争议焦点】

1、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及分割。

2、被告嫁妆的确定,被告主张的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法院判决】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某由原告黄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被告宋某某嫁妆: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两个、被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被子两条、毛毯一条、褥子一条归被告宋某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借宋庆寿的36000元,原告黄某与被告宋某某各承担18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原告黄某起诉离婚,被告宋某某亦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黄某要求抚养婚生子XX且抚养费自理,被告宋某某亦同意,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宋某某的嫁妆属被告宋某某的个人财产,被告宋某某主张归其所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为养猪借宋庆寿36000元,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现双方就偿还问题协议不成,法院确定双方各承担一半。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宋某某虽对夫妻收支进行管理,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宋某某现持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黄某要求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宋某某一人承担理由不足,法院未予支持。被告宋某某主张的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分割问题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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