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途径平湖市乍王线(12km+500m)野丁路口西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72mg/ml。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超过0.8mg/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另被告人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车辆某、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查获某、前科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对被告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评析】
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