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某聚众斗殴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333人看过

【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5日凌晨,夏某某(已判刑)与宋某某等人在本市当湖街道金沙碧浪浴场内发生争吵,后夏某某纠集柴某等人,柴某、崔某某、张某、金某某(均已判刑)对宋某某拳打脚踢,逼迫宋某某向夏某某道歉。后宋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蔡某某、王某某、陶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并准备好砍刀等斗殴工具,柴某又纠集石某某、刘某等人至金沙碧浪底楼门口处,双方发生斗殴,致使石某某、柴某、刘某、赵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石某某、柴某、刘某、赵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8月16日至四川省宜宾县公安局普安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应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

【律师评析】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使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