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5日凌晨,夏某某(已判刑)与宋某某等人在本市当湖街道金沙碧浪浴场内发生争吵,后夏某某纠集柴某等人,柴某、崔某某、张某、金某某(均已判刑)对宋某某拳打脚踢,逼迫宋某某向夏某某道歉。后宋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蔡某某、王某某、陶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并准备好砍刀等斗殴工具,柴某又纠集石某某、刘某等人至金沙碧浪底楼门口处,双方发生斗殴,致使石某某、柴某、刘某、赵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石某某、柴某、刘某、赵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8月16日至四川省宜宾县公安局普安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应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
【律师评析】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使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