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王某提交涉案两幅照片的源文件,其中一个照片为一个长发女孩右手拖住头部,在镜头前微笑的形象,大小为7.24M,显示创建时间为2013年8月6日,该图片源文件在T网“TEXIF查看器”中的查询结果显示了拍摄该图片所用的的器材型号NIKNOD800、曝光光圈、焦距、图片摄影的原始日期、修改日期等详细信息,其中修改日期显示为2013年8月6日。另一幅照片为一个长发女孩在贴窗前站立的形象,大小为3M。通过正常渠道进入王某的网易摄影个人页面,页面中“关于摄影师”栏目的签名处注明“自由摄影师王某”。在摄影展区>人像栏目中的“致青春”和“伊人”板块中,有涉案的两幅照片,其中该两个版块中均标明拍摄器材NIKNOD800。
公证书显示:2013年11月26日,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进入被告W音乐网站,点击页面“分类”,在“网络”栏目中显示包含涉案照片在内的数幅照片,其中涉案照片下面显示“好听的网络小清新”字样,点击涉案照片,进入“好听的网络小清新”栏目,该栏目共包含25首单曲,栏目名称旁边有涉案照片。在“分类”项下的“校园”栏目中,又包含另一幅涉案照片在内的数幅照片,其中涉案照片下面显示“热门校园歌曲500首”,点击进入“热门校园歌曲”栏目,该栏目共包含496首歌曲,栏目名称旁边有涉案照片。W公司对其网站中使用涉案两幅照片的事实予以认可。
W公司认为其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已经将涉案两幅照片删除,并提交其公司内部的邮件,显示其公司内部人员曾要求使用涉案照片的部门将两幅照片删除。经验证,其中一张涉案照片仍在“好听的网络小清新”栏目中使用,另一张已经删除。
被告W公司辩称,原告就涉案照片不享有著作权,无法证明网名为王某的网友就是原告本人。原告主张主张赔偿数额过高,原告即没有提供照片或者作者享有知名度的证据,也没有就其损害赔偿提供明确的计算标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照片的著作权。
2.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王某的著作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1被告停止使用涉案照片;
2.被告北京W音乐网站首页上连续四十八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
3.被告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千元。
【律师评析】
1.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的证据。本案根据王某提供的涉案两幅照片的源文件及T的查询结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涉案照片著作权由王某享有。
2.被告未经允许使用了原告王某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