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尹某与被告赵某之妻刘某系同学关系。2013年11月13日被告以盖房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口头承诺年底还清,并于当日为原告写下借条,即:借条,今借尹某10000元(壹万元整)。借款人:赵某,2013年11月13日。原告多次持据催要,原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被告未予答辩。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依法存在
【法院判决】
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尹某10000元。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本案中被告虽未到庭答辩,但依法也应当偿还原告尹某借款1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