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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平与王利平、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丽敏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7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林平诉被告王林平、林波、王胜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19)浙0603执保64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敏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利平、林波应共同支付给原告王林平货款960000元,并赔偿其中500000元自2019年5月5日起、460000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胜凯对于被告王利平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王胜凯所有的株洲市荷塘区产实现登记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1000403089)后的剩余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林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三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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